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賈惠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5號原 告 賈惠珍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昭伊律師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緯家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顏維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陞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