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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鍾宇嫣
  • 法定代理人
    顏維町

  • 原告
    賈惠珍
  • 被告
    緯家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5號原 告 賈惠珍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昭伊律師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緯家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顏維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陞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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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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