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協同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劉秝安即多源企業行、宋仁嵩地政士即李三郎之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 告 劉秝安即多源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被 告 宋仁嵩地政士即李三郎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協同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李三郎遺產繼承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為李三郎協同原告向公路監理機關將如附表所示之車輛辦理過戶登記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李三郎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7年5月28日以新臺幣(下同)70萬元向李三郎即金門吊車工程行(下稱李三郎)購買如附表所示之車輛(下稱系爭車輛),雙方已簽訂車輛買賣讓渡書,李三郎亦已交付系爭車輛,並將系爭車輛所有權讓與給原告。詎李三郎尚未依約將系爭車輛辦理過戶登記給原告,即於108年6月1日死亡,其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原告向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聲請,該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1994號裁定選 任宋仁嵩地政士為李三郎之遺產管理人,故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同意配合移轉辦理登記等語,而未為任何聲明。 三、本院的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畫面、戶籍謄本(除戶全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8月5日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110年度司繼字第1994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進口報單、車輛買賣讓渡書(見本院卷第19、23至29、39、41頁)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 (二)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3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汽車有過戶者,應申請異動登記;汽車過戶登記應由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填具汽車過戶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並應繳驗下列證件。一、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二、行車執照。公路監理機關於審核各項應備證件相符後,即予辦理過戶登記,換發新行車執照,亦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22條所明揭。而車輛為動產,其所有權讓與僅須當事人具讓與合意並踐行民法第761 條規定之交付即為已足,過戶登記僅屬行政上之管理行為,非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亦不得僅憑此認定車輛所有權之歸屬。然現今社會一般車輛交易,受讓人仍會完成權利變動之過戶登記,藉以保障自身權利,故車輛讓與人應負有協同受讓人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之從給付義務。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固為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然依同法第1181條規定,遺產管理人非於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又參酌民法第1181條於74年6月3日修正前原規定:「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非於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請求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其修正理由指出:「本條立法意旨,應在限制遺產管理人,而不在限制債權人或受遺贈人行使請求權,蓋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物,原為繼承人之義務,遺產管理人不過因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代為履行義務耳。爰予修正之,使與本法第1158條之規定,前後一致。」據此可知,遺產管理人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間內不得對任何債權人清償債務,係因於該催告期間屆滿前,無從知悉是否尚有其他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存在,基於公平受償原則,以公示催告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並非限制債權人行使權利,從而債務人於死亡前若未依約清償債務,債權人在公示催告期滿前仍得請求遺產管理人在遺產之範圍內負清償之責,僅遺產管理人須於上開公示催告期滿後方能履行而已。因此,原告雖得請求被告為李三郎履行上開義務,然依民法第1181條規定,被告須待其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始得協同原告辦理系爭車輛過戶登記。 四、結論: 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兩造間買賣關係,訴請被告即李三郎之遺產管理人於李三郎遺產繼承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應為李三郎協同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系爭車輛之過戶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院審酌兩造勝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命被告於管理李三郎遺產範圍內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宏賓 【附表】 車牌號碼 車 種 廠 牌 型號 出廠年月 AH-22號 輪胎式吊車 KATO KR-10H 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