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天秤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黃瑞瑩、越昇海峽有限公司、楊劍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2號 原 告 天秤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瑩 被 告 越昇海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劍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