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連豐水電工程行、林昀陞、立誠配管工程有限公司、黃清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8號 原 告 連豐水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昀陞 被 告 立誠配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