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8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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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江信昌
- 被上訴人
- 盧詠仁
- 被上訴人
- 原 審
- 訴訟代理人
- 郭祐舜律師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08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原告於111年5月23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