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蕙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遷出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1年度補字第325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111年9月21日星期三前(含當日)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