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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林秉暉

上訴人
歐亞先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鈺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碩頂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26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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