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5號
- 上訴人
- 歐亞先進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鈺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碩頂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26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59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碩頂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26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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