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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李佳芳

原 告
友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英敏
被 告
游正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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