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6號
- 原 告
- 友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英敏
- 被 告
- 游正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