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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李佳芳

上訴人
即被告
潤鈦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燕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禾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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