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美姿空中瑜珈有限公司、廖安宥、鄭凱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72號 原 告 美姿空中瑜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安宥 被 告 鄭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 以110年度補字第228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676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