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72號
- 原告
- 美姿空中瑜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安宥
- 被告
- 鄭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28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676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