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林秀菊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十全農業生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1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曹齡方 蕭淳陽 被 告 十全農業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及下被告 訴訟代理人 林芳祺 被 告 高敬維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肆萬肆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被告十全農業生技有限公司(下稱十全公司)先後於民國⑴104年9月8日、⑵105年6月13日、⑶106年10月12日 、⑷108年11月28日邀同被告林芳祺、高敬維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⑴5,000,000元、⑵5,000,000元、 ⑶5,000,000元、⑷10,000,000元(下稱系爭借款),約定借 款期間為⑴104年9月8日至109年9月8日、⑵105年6月13日至11 0年6月13日、⑶106年10月12日至111年10月12日、⑷108年11 月28日至109年11月28日,借款利息為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 指標利率⑴1.37%、⑵1.16%、⑶1.09%、⑷1.09%,加碼年息⑴1.2 5%(訂約時為年息2.95%)、⑵1.65%(訂約時為年息2.81%) 、⑶1.58%(訂約時為年息2.67%)、⑷1.58%(訂約時為年息2 .67%)計算,並均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即本息定額攤還方式),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原,自逾期日起,按放款利加付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放款 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後均於110年7月23日另簽立變更借據契約變更借款期間自⑴104年9月8日至111年9月8日、⑵105年6月13日至111 年6月13日、⑶不變、⑷108年11月28日至111年11月28日,及 攤還款條件改為⑴按月本息平均攤還,惟自110年4月8日起至 111年4月8日止按月付息、⑵按月本息平均攤還,惟自110年4 月13日起至111年4月13日止按月付息、⑶按月本息平均攤還,惟自110年4月12日起至111年4月12日止按月付息、⑷按月本息平均攤還,惟自110年5月28日起至111年5月28日止按月付息。嗣於110年7月22日再簽立授信約定書。詎上開債務本息僅分別繳納至⑴110年11月8日、⑵110年10月13日、⑶110年1 1月12日、⑷110年10月28日止,尚欠本金⑴661,677元、808,7 35元,計1,470,412元、⑵894,095元、1,341,295元,計2,23 5,390元、⑶895,608元、1,663,314元,計 2,558,922元、⑷2 ,408,000元、4,472,000元,計6,88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故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貳、被告答辯:系爭借款於貸款時有透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保證基金擔保(下稱信保基金),並繳納擔保費用,被告無法返還系爭借款時,信保基金應該幫忙返還,在信保基金擔保以外部分始由被告承擔。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4紙、 變更借據契約4紙、授信約定書3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9 年3月30日合金總個金字0000000000號公告、放款相關貸放 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8紙、催討記錄表 、逾期放款催收紀錄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等件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7至85、165至197頁),堪信為真實。原告請求被告清償系爭借款本息,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另依中小企業融資信用保證作業手冊中柒、代位清償之一、申請時期及四、先行交付代位清償之備償款項後之處理第㈠項所定,於授信到期(含視同到期)屆滿5個月,已對主從債 務人(含額度保證書上之保證人、備償票據發票人、背書人等)依法訴追並取得執行名義且借款人已停止營業後,得申請本基金先行交付代位清償之備償款項,經本基金先行交付代位清償之備償款項後之案件,授信單位仍應繼續積極催討或訴,若有收回(含訴訟費用、本基金先行交付備償款項之日起至收回日止之利息)應即按保證比率匯還本基金,並由信用保證網路作業系統填報「收回款匯款通知單」通知本基金備查。 三、被告固提出信保基金存款憑條及移送信用證通知單收據為據(本院卷第265、271頁),惟此僅得推知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曾於109年7月10日分別繳納9,363元、7,873元、5,800元至信保基金及系爭借款移送信用保證通知等情,徵以移送信用保證通知單收據上記載「茲依貴基金作業手冊及相關送保函之規定,將上述授信移請貴基金信用保證,並由貴基金按保證成數分擔授信風險,以補充借款人及其保證人之信用。」等語,並無系爭借款無法清償時,由信保基金先予清償,不足始由被告負擔之約定。且信保基金資金主要由政府編列預算捐助,設立目的在於對具有發展潛力但擔保不足之中小企業,提供信用保證,以補充借款人及其保證人(下合稱為借保人)之信用,協助其獲得金融機構之資金融通以健全發展,進而促進整體經濟之成長,及社會安定與繁榮;即以提供信用保證分擔金融機構授信風險,來提供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提供信用融資之意願,而非分擔或減經借保人之清償責任,信保基金交付承貸銀行之備償款項,旨在補足承貸銀行之資金缺口,與民法之(代位)清償行為有所不同,亦即借保人尚有財產或其他標的可供執行或追償時,承貸銀行均可以其名義向借保人追償,承貸銀行在取得備償款後,仍須繼續向借保人追償,如有收回款項須按比率返還信保基金等情,有信保基金債權管理部1111年11月10日電子郵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87頁),足徵信保基金交付之備 償款,並非基於實現借款債務內容而為之給付。被告復未能舉證其他有利事實證明之,被告所辯即難採認。本件借款人即被告十全公司向原告借貸系爭借款,借款後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 ,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被告林芳祺、高敬維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則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鴻鑑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年 息 利 息 違約金起迄日及計算方式 1 661,677元 2.42% 自110年11月8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110年12月9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2.67% 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6月9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1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808,735元 2.42% 自110年11月8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110年12月9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2.67% 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6月9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1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894,095元 2.49% 自110年10月13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110年11月14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2.74% 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5月1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1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 1,341,295元 2.49% 自110年10月13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110年11月14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2.74% 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5月1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1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 895,608元 2.42% 自110年11月12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110年12月13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2.67% 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6月13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1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6 1,663,314元 2.42% 自110年11月12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110年12月13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2.67% 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6月13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1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7 4,472,000元 2.42% 自110年10月28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110年11月29日起至至111年3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2.67% 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5月29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1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8 2,408,000元 2.42% 自110年10月28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110年11月29日起至至111年3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2.67% 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5月29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1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3,144,724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