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蔡文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25號 原 告 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俊 訴訟代理人 施振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博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94,593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據繳納裁判費28,720元。惟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8日本院準 備程序期日當庭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68,795元,其中2,794,593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474,202元,自113年1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 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之規定,本院應就超過部 分向原告補徵裁判費。經核,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268,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扣除前繳納之裁判費28,720 元,原告尚應補繳4,6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蔡汎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家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