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宏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蕭仲達會計師(破產管理人)、周雍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38號 上 訴 人 宏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仲達會計師(破產管理人) 被上訴人 周雍偉 鍾宏志 陳亮任 趙瑞田 劉世偉 蕭嘉妮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38號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本院111年11月29日民事判決附表所示減資前之股數及每股面 額新臺幣(下同)10元,核定為9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