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宏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蕭仲達會計師(破產管理人)、周雍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38號 上 訴 人 宏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仲達會計師(破產管理人) 被上訴人 周雍偉 鍾宏志 陳亮任 趙瑞田 劉世偉 蕭嘉妮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38號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2年1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