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李賢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賢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久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等3人間因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10,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