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夏諭國際有限公司、李俊輝、雅仕蘭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麗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61號 原 告 夏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輝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被 告 雅仕蘭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娜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商品經銷合約書約定給付經銷保證金,則經銷合約書之契約定性、經銷保證金之給付目的及兩造間是否約定原告每年應交付18萬張雷射標予被告等事項,仍有調查必要,兩造應於內112年7月19日前具狀表示意見,又被告於112年6月5日民事陳述意見狀所附附件5文書證據影印品質不佳,無法辨識內容,被告如仍欲提出該證據,應一併於上開期日內補正完整清晰之證物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