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富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廖怡雅、張龍生、張自強、何進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富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訴訟代理人 洪介宇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龍生 法定代理人 張自強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何進順 立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何進益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許茂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所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附表一有關建物部分之備註欄內漏列「共同使用部分建號3885,面積29,13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7」之記載,爰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陳建分 附表一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300000分之681 1 臺中市 清水區 銀聯 202-2 22248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面積 1 臺中市○○區○○段0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14層樓房住家用 第4層樓:99.38 總面積:99.38 陽台:12.88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2 備註 共同使用部分建號3885,面積29,13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