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吳金玫
- 法定代理人曾炳坤
- 上訴人海中鮮海鮮料理、莊榮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海中鮮海鮮料理 法定代理人 曾炳坤 上 訴 人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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