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字第6號
- 原告
-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星
- 原告
-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星
- 原告
- 謝明星
- 被告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邱志平
- 被告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謀信
- 被告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法定代理人
- 高金枝
- 被告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釵
- 被告
-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淵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以111年度補字第681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雖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65號裁定駁回。原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國抗字第3號裁定駁回抗告。原告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54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聲請訴訟救助卷宗無訛,原告自不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於訴訟救助聲請經裁定駁回確定後,逾期迄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