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原 告
- 廖明邦
- 廖俞淨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振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民
- 被 告
- 儷瑞寶飾有限公司
- 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江昭螢即江敏絹
- 被 告
- 吳思葶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筱薇
- 吳睿彥即吳璿世
- 被 告
- 吳俞萱
- 吳昱錩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姵妤
- 吳承祐
- 被 告
- 余思錡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周于舜律師
- 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7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宣判,茲因原告於111年7月21日具狀更正其訴之聲明,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