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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文爵

原 告
廖明邦
廖俞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複代理人
高民
被 告
儷瑞寶飾有限公司
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江昭螢即江敏絹
被 告
吳思葶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筱薇
吳睿彥即吳璿世
被 告
吳俞萱
吳昱錩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周姵妤
吳承祐
被 告
余思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于舜律師
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7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宣判,茲因原告於111年7月21日具狀更正其訴之聲明,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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