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上 訴 人
- 儷瑞寶飾有限公司
- 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江昭螢即江敏絹
- 上 訴 人
- 吳思葶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筱薇
- 吳睿彥即吳璿世
- 上 訴 人
- 吳俞萱
- 吳昱錩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姵妤
- 吳承祐
- 上 訴 人
- 余思錡
- 共 同
- 送達代收人
- 周于舜
- 上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廖明邦、廖俞淨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
- 民國111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周于舜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共同送達代收人周于舜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之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