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上 訴 人
- 儷瑞寶飾有限公司
- 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江昭螢即江敏絹
- 上 訴 人
- 吳思葶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筱薇
- 吳睿彥即吳璿世
- 上 訴 人
- 吳俞萱
- 吳昱錩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姵妤
- 吳承祐
- 上 訴 人
- 余思錡
- 共 同
- 送達代收人
- 周于舜
- 被上訴人
- 廖明邦
- 廖俞淨
-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
-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11年8月31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證,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