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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李悌愷

上訴人
禾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鋐
被上訴人
黃源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112年6月15日本

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8,680元(0000000-00000

0=518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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