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禾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鋐
- 被上訴人
- 黃源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112年6月15日本
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8,680元(0000000-00000
0=518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