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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李悌愷

上訴人
禾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鋐
被上訴人
黃源科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7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2年7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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