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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吳怡嫺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家年

廖彥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羅治平、百益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張玉玲、蔡美玲、陳怡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18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6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8萬1438元(計算式:346萬5686元+71萬5752元=418萬14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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