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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李悌愷李宜娟鄭百易

先位 原告 親家大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宜俊
法定代理人
備位 原告 馮勝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複代理人
蔡忞旻律師
原告
林郁馨
原告
陳秀美
原告
鄭峻傑
原告
楊格林
原告
周玉玲
原告
賴柏翔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琍琪
被告
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豪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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