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紀水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紀水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勝富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65,32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2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