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蘇偉誠、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許永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原 告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偉誠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許永穆 訴訟代理人 宋克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6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 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明系爭債權憑證所示債權經歷次強制執行受償後,於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抵充後, 尚餘未清償之本金數額,及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