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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侯驊殷
  • 法定代理人
    蘇偉誠、許永穆

  • 當事人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原 告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偉誠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許永穆 訴訟代理人 宋克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6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 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明系爭債權憑證所示債權經歷次強制執行受償後,於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抵充後, 尚餘未清償之本金數額,及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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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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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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