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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侯驊殷

原告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偉誠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許永穆
訴訟代理人
宋克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6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明系爭債權憑證所示債權經歷次強制執行受償後,於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抵充後,尚餘未清償之本金數額,及計算方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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