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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呂麗玉吳怡嫺鄭百易

參加人
林耀東

林本堂

林大杉

林義雄

上列參加人因原告林清元與被告五鵬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各補繳聲請費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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