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許惠瑜

  • 當事人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吳季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原 告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儒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吳季鴻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47號違反洗 錢防制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背信等犯罪,前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金 訴字第168號審理後,判處被告犯背信罪刑在案;然因被告 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 訴字第1047號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是本院認系爭刑事案件之審結情形,顯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亦同意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是本院認於系爭刑事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高偉庭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