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 原告
-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儒
- 訴訟代理人
- 高進棖律師
- 被告
- 吳季鴻
- 訴訟代理人
- 蘇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4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背信等犯罪,前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68號審理後,判處被告犯背信罪刑在案;然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47號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是本院認系爭刑事案件之審結情形,顯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亦同意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是本院認於系爭刑事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