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儒、吳季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原 告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儒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吳季鴻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47號違反洗 錢防制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背信等犯罪,前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金 訴字第168號審理後,判處被告犯背信罪刑在案;然因被告 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 訴字第1047號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是本院認系爭刑事案件之審結情形,顯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亦同意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是本院認於系爭刑事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