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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呂麗玉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國祥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温承翰
參加人
温正男
參加人
受告知人 鈞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承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於民國112年6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

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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