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 原告
- 智能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哲弘
- 被告
- 醫療財團法人正德癌症醫療基金會佛教正德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吳銘標
- 訴訟代理人
- 陳華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即被告異議後,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08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萬4,75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至4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