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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巫淑芳

反訴原告即

被告
艾亞天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邱竑錡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峰宏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41,9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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