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
- 上 訴 人
-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原島榮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實股份有限公司、達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拓明股份有限公司、禾勝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請求收回特別股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6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24,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