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收回特別股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島榮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實股份有限公司、達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拓明股份有限公司、禾勝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111年度 重訴字第29號請求收回特別股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6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24,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