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

請求收回特別股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宗成

上 訴 人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實股份有限公司、達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拓明股份有限公司、禾勝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請求收回特別股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6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24,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