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大謙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原 告 大謙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金木 被 告 幣鏈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伯安 被 告 林學昌 沈易勳 羅仁均 智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萬56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以111年 度補字第68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5日內如數補繳 。該裁定業於111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