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吳怡嫺
  • 法定代理人
    王金木、王伯安、陳俊宏

  • 原告
    大謙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幣鏈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林學昌沈易勳羅仁均智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原 告 大謙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金木 被 告 幣鏈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伯安 被 告 林學昌 沈易勳 羅仁均 智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萬56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以111年 度補字第68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5日內如數補繳 。該裁定業於111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佩倫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