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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施懷閔

原告
顏嘉篁
被告
大吉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治
被告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被告
德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以111年度補字第65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萬4,48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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