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顏嘉篁、大吉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金治、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佟德望、德吉國際有限公司、蔡昆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原 告 顏嘉篁 被 告 大吉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治 被 告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被 告 德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以111年度補字第65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萬4,48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