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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侯驊殷

原告
蔡國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何慧玲、何豐棧、何天瀚、威啟股份有限公司、李似珍、大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游鈺雯、賴桂香、黃淑玲、陳榆鈞間回復原狀等事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2,000元,扣除原告蔡國勇已繳之100,000元,尚應補繳1,56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蔡國勇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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