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蔡國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原 告 蔡國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何慧玲、何豐棧、何天瀚、威啟股份有限公司、李似珍、大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游鈺雯、賴桂香、黃淑玲、陳榆鈞間回復原狀等事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662,000元,扣除原告蔡國勇已繳之100,000元,尚應補繳1,56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蔡國勇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