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 原告
- 蔡國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何慧玲、何豐棧、何天瀚、威啟股份有限公司、李似珍、大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游鈺雯、賴桂香、黃淑玲、陳榆鈞間回復原狀等事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2,000元,扣除原告蔡國勇已繳之100,000元,尚應補繳1,56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蔡國勇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