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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侯驊殷
  • 法定代理人
    何天瀚、賴桂香、何天民

  • 原告
    蔡國勇
  • 被告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何慧玲何豐棧威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似珍大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游鈺雯黃淑玲陳榆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原 告 蔡國勇 被 告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天瀚 被 告 何慧玲 何豐棧 威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桂香 被 告 李似珍 大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天民 被 告 游鈺雯 黃淑玲 陳榆鈞 上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62,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8日送達原告(於112年7月27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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