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 原告
- 蔡國勇
- 被告
-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天瀚
- 被告
- 何慧玲
- 被告
- 何豐棧
- 被告
- 威啟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賴桂香
- 被告
- 李似珍
- 被告
- 大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天民
- 被告
- 游鈺雯
- 被告
- 黃淑玲
- 被告
- 陳榆鈞
- 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榮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62,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8日送達原告(於112年7月27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