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蔡國勇、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何天瀚、何慧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原 告 蔡國勇 被 告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天瀚 被 告 何慧玲 何豐棧 威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桂香 被 告 李似珍 大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天民 被 告 游鈺雯 黃淑玲 陳榆鈞 上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62,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8日送達原告(於112年7月27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