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曾國珍、滙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蕭清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珍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滙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438,220元(計算式參 見本院卷第131頁111年度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9,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