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
- 上訴人
- 曾信財
曾晰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玉秀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45,3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
曾晰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玉秀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45,3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