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林文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林文章 柯煌麟即柯金枝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起訴前調解之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嗣經本院審核後認本件調解不成立,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00萬元,應繳裁判費11萬76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萬660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