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夏一峯
  •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 原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文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林文章 柯煌麟即柯金枝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起訴前調解之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嗣經本院審核後認本件調解不成立,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00萬元,應繳裁判費11萬76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萬660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建分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