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高振輝、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國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高振輝 被 上訴人 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303萬0,768元,此項裁定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