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 上訴人
- 高振輝
- 被上訴人
- 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3萬0,768元,此項裁定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