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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李悌愷

上訴人
利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驊晉
被上訴人
巨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博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997,728元,應徵裁判費400,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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