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 上訴人
- 利固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驊晉
- 被上訴人
- 巨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博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997,728元,應徵裁判費400,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