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利固工業有限公司、吳驊晉、巨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莊博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利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驊晉 被上訴人 巨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博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997,728元,應徵裁判費400,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