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利固工業有限公司、吳驊晉、巨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莊博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上 訴 人 利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驊晉 被上訴人 巨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博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9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25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