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 原告
- 藍重豐
- 訴訟代理人
- 蘇亦洵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禹謙律師
- 被告
- 順帆風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建廷
- 被告
- 陳顥元
- 被告
- 陳元中
- 被告
- 追加被告 陳美樺
- 被告
- 陳美錞
- 被告
- 陳美錦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喜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邦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偉奇律師
- 被告
- 峰瑞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名瑈
- 被告
- 呂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拆除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B部分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本院囑託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測量後,原告具狀更正聲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重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6萬4790元(計算式:302.0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1000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76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7萬6141元(見本院卷第57頁),尚應補繳1萬7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