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藍重豐、順帆風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原 告 藍重豐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複代理人 楊禹謙律師 被 告 順帆風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被 告 陳顥元 陳元中 追加被告 陳美樺 陳美錞 陳美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楊偉奇律師 被 告 峰瑞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名瑈 被 告 呂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拆除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 A、B部分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本院囑託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測量後,原告具狀更正聲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重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6萬4790元(計算式:302.09平方公 尺×公告土地現值31000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76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7萬6141元(見本院卷第57頁),尚應補繳1萬7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