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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謝慧敏

  • 當事人
    藍重豐順帆風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顥元陳元中陳美樺陳美錞陳美錦峰瑞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呂彥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原 告 藍重豐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複代理人 楊禹謙律師 被 告 順帆風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被 告 陳顥元 陳元中 追加被告 陳美樺 陳美錞 陳美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楊偉奇律師 被 告 峰瑞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名瑈 被 告 呂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拆除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 A、B部分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本院囑託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測量後,原告具狀更正聲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重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6萬4790元(計算式:302.09平方公 尺×公告土地現值31000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76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7萬6141元(見本院卷第57頁),尚應補繳1萬7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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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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