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謝慧敏
- 當事人藍重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藍重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帆風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萬7936元(計算式: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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