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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謝慧敏

上訴人
藍重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帆風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萬7936元(計算式: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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