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東海
- 即被告
- 陳宛榆
- 即被告
- 林棟梁
- 即被告
- 陳雪華
- 即被告
- 天工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蔡玉梅
林雲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2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15萬0356元【即被上訴人所有系爭建物之起訴時價額之總和,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