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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潘怡學

上訴人
即被告
鹿鳴坊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惠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百世科半導體技術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望
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蝏蓓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楊文蘭

林世民

楊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萬7,392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56萬元(同第一審核定),應徵上訴裁判費15萬7,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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