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 原告
- 采風醫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如
- 訴訟代理人
- 黃靖閔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佳珣律師
- 被告
-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郭振華
- 訴訟代理人
- 蕭維德律師
單鴻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10日內陳報下列式項:
(一)本件就尚未執行之4,658次美療療程、1,090次雷射療程,應依醫學美容中心附約第8條約定分配予原告之款項,是否已全數給付原告?併提出相關資料。
(二)上開附約第8條(三)乙方收入分配所得:該中心總收入扣除第六條(三)、乙方須負擔之費用開銷及前項甲方行政支援費後之淨值等語係何意?該如何算?請舉例說明。
(三)本件終止協議書第2條約定之2,000元,如何計算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