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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采風醫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如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被告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法定代理人
郭振華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單鴻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10日內陳報下列式項:

(一)本件就尚未執行之4,658次美療療程、1,090次雷射療程,應依醫學美容中心附約第8條約定分配予原告之款項,是否已全數給付原告?併提出相關資料。

(二)上開附約第8條(三)乙方收入分配所得:該中心總收入扣除第六條(三)、乙方須負擔之費用開銷及前項甲方行政支援費後之淨值等語係何意?該如何算?請舉例說明。

(三)本件終止協議書第2條約定之2,000元,如何計算得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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