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 原告
- 黃瑞穗
- 被告
- 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鴻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813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以111年度補字第89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2萬5,1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